生法
梵语 prasava-dharma,prasava-dharmin。又作人法、我法。具有心之作用者,称为生,即有情;不具心之作用者,称为法,即非情。例如众生依因缘和合而成立,是为生;五蕴为构成众生之要素,是为法。又或指与生(给与生)之性质。佛所行赞卷三(大四,二三下):“我观是生法,亦为种子法。” p2064
梵语 prasava-dharma,prasava-dharmin。又作人法、我法。具有心之作用者,称为生,即有情;不具心之作用者,称为法,即非情。例如众生依因缘和合而成立,是为生;五蕴为构成众生之要素,是为法。又或指与生(给与生)之性质。佛所行赞卷三(大四,二三下):“我观是生法,亦为种子法。” p20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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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一册。日本铃木大拙(1870~1966)着,日本昭和十八年(1943)刊行。内分七篇,主要阐明日本临济宗僧盘圭永琢(1622~1693)“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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