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捡校

即于事点捡典校而监察之。又作检校、捡挍。初唐时,为一种官职名称,其后僧侣中亦有采用此职称者,如大周刊定众经目录卷十五(大五五·四七五上):“都检校刊定目录及经真伪佛授记寺大德僧明佺。” 日本亦沿用此职称,于寺社中监督一切寺务之职者,或为一寺之上首监督..

主首

即主事,乃知事职称。禅苑清规卷十(卍续一一一·四六八下):“主首,分司列局,主执山门大小事务。”此外,亦有以“主首”即指六知事中之“监寺”者。[禅林象器笺职位门](参阅“主事”1533) p1534 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