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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语chanda 或rajas。又作乐欲。心所名。意谓希求、欲望。希望所作事业之精神作用。说一切有部指从一切心起之作用,为大地法所摄。唯识宗则谓,心捕捉对象系由作意之作用,非由欲之作用,故欲非从一切心起,仅系对愿求对象所起之别境。欲有善、恶、无记等三性,善欲为引..

崇拜

即指对所信奉之对象加以尊崇与敬拜,为宗教基本要素之一。依不同之崇拜对象,可对不同之宗教进行分类,如自然宗教有自然崇拜,部落宗教有图腾崇拜,文明社会之宗教有偶像崇拜、神灵崇拜等;其目的主要在于对所信奉之对象进行感恩、祈求,或为学习模范,因而发展出各种仪..

异品有

因明用语。有,全有之意。因明称宗异品全部均具有“能立法”所说之义者为异品有。例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“声为常(宗,命题),所量性故(因,理由)”之论式,其中,“常”为“所立法”;“所量”,为“能立法”,意指思想之对象。于此论式中,凡不具有常性者(如瓶)皆..

能缘

具有认识作用之主体为“能缘”,被认识之客体对象为“所缘”。缘乃依赖、依靠、攀缘等意,即表示心识非独自生起,必攀缘外境(客体对象)方能产生作用。唯识家又称能缘为见分,所缘为相分,而以能缘之法分为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三者。能缘产生作用时,见分缘相分,自..

唯识

梵语vijapti-mātratā。音译毗若底摩呾喇多。识,即心之本体,离识变现之外无任何实在,称为唯识。即认为吾人自己心外之物心诸现象皆由八识自体所变现之主观(见分)与客观(相分),又将所认识对象之相似形状视为心内之影像所映现而认为实在实有,且作为认识对象之物..

能取所取

梵语grāhya-grāhaka。能取(梵 grāhaka),即“能把握”;所取(梵 grāhya),即“被把握”。能取为认识对象之主体,所取则是对象。即能识者之心、意识等,称为能取;而所识之色等外境,则称所取。显扬圣教论卷五说明能取所取之意(大三一·五○二中):“能取义者..

真实作意

乃密教观法之性质。相对于“胜解作意”。密教之观法中以悉昙、尊像等实物为对象者,称真实作意。此一观法又可分为自相作意与共相作意;前者系观想所观物之个别性,后者则观想该物之共通理法。于显教之观法中则所观之对象不限于实物,如俱舍之七十五法中,其大地法中之作..

定弘法师:这些人,正是地藏菩萨救助的对象

定弘法师:这些人,正是地藏菩萨救助的对象

定弘法师:这些人,正是地藏菩萨救助的对象我是听说有这么一个母亲,她的孩子从小就爱上网,看那些黄色的内容;结果不能够自制,就发生手淫;每天都多少次,不能够停止。虽然他自己知道不好,伤身体,但是他也没办法控制。这就是「烦满胸中,邪态外逸」,甚至他母亲日夜都..

如果你找不到诉说的对象就跟菩萨说

如果你找不到诉说的对象就跟菩萨说

如果你找不到诉说的对象就跟菩萨说上次听法宣法师的讲座,讲到一个故事,有个人有精神的障碍,对夫妻关系很惧怕。四十多岁了,都没有结婚。后来他来找法宣法师,法师就跟他沟通。一个人惧怕排斥一个东西,内心深处一定有个结。而这个结是永远无法打开的。在这个沟通中,..

根尘

又作根境。乃五根与五尘,或六根与六尘之并称。色之所依而能取境者,称为根,乃认识对象之器官;根之所取者,称为尘(亦称境),乃所认识之对象。五根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加上“意”则称六根;五尘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加上“法”则称六尘。根尘二字并举,犹如主观..

业处

梵语karma-sthāna,巴利语 kamma-tthāna。又作行处。即业止住之所。为成就禅定之基础,或修习禅定之对象。此系南传佛教重要教义之一。修习禅定时,必须选择适应自己性质之观想方法与对象,俾使禅定发挥效果。此种观想之方法、因缘、对象即是业处。清净道论有四十业处..

所缘缘

梵语ālambana-pratyaya。又作缘缘。即所缘之缘。四缘之一。所谓“所缘”,即指心及心作用之对象(认识作用之对象);若心、心作用之对象成为原因,而令心、心作用产生结果之时,心及心作用之对象即称为“所缘缘”,心及心作用则称为“增上果”。又历来多解释为心、心所..

梵语visaya,意为感觉作用之区域;或 artha,意为对象;或gocara,意为心之活动范围。又译作境界、尘。(一)即根与识之对象。亦即心与感官所感觉或思惟之对象。引起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之感觉思惟作用之对象,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境,以其能污染人心,故又..

(一)梵语 vedanā,巴利语同。又译为痛、觉。可分为二:(一)心所之名,为五蕴之一。俱舍宗以受为一切心遍起的心所之一,乃十大地法之一;唯识宗则认为是五遍行之一。“受”系根(感官)、境(对象)、识(认识之主体)三者和合之触(即接触感觉)而生。换言之,受,即领..

两忏

忏悔方式可大别为二:(一)据四分律羯磨疏卷一载,忏悔法分化教之忏悔与制教之忏悔。化教之忏悔又分为理忏与事忏;有关业道之罪,即用化教之忏悔法,适用对象通于道俗七众、大小乘、三世、十业等。相对者,违犯戒律之罪,用制教之忏悔法,适用对象限于出家五众、小乘、现..

指对于某一对象,心中悬系而不忘。大乘义章卷二(大四四·四九二上):“常守一缘,不能舍离,于缘发悟名忆。” p6220

本质

为法相宗之教义。与“影像”相对称,为影像之所依。心及心所(心之作用)认识对象时,在内心中变现认识对象之相状,为直接之认识对象,此称为影像。反之,影像之实质根据及所依物之自体,即称为本质。乃间接之认识对象。故相分可分二种,即本质相分与影像相分。如眼识攀..

外尘

自认识作用而言,为六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)所摄取之对象,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等六尘,又称六境。凡夫以为六尘皆在于内心之外,故称外尘。六祖坛经(大四八·三五七上):“分别一切法,为外尘相。” p1876 ..

离中知

为“合中知”之对称。眼、耳、意三根唯取不至之境,不直接与对象接触,能于远离之某种对象发生作用,谓之离中知。眼能见远处之色,而对于眼中之药等则不能睹;耳能闻远处音声,逼近耳根者则不能闻。反之,根与境须直接接触,才能产生知觉,称为合中知。如鼻根之于香境,..

内门转

“外门转”之对称。心识缘心内之法及理性等,具有自证内省之功用者,称为内门转。即向内面而转之义。反之,心识缘外界对象而作用,称为外门转。八识中,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均属内门转;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唯缘现在之境,由外在对象而起作用,是为外门转;第六意识..

五种布施

依布施之对象分有五种。即:(一)施远来者,(二)施远去者,(三)施病瘦者,(四)施饥饿者,(五)施智法人。[诸经要集卷十一] p1178

五义平等

心王与心所互相对应作用(相应法),共有五义,即:(一)所依平等,如心王依眼根,心所亦依眼根;此乃两者依于相等之事物。(二)所缘平等,指心王与心所所取之对象平等。(三)行相平等,指心王、心所中显现之对象的形态平等。(四)时平等,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,故称时平等。..

五位百法

诸法的分类之一。俱舍宗立五位七十五法之说,而唯识(法相宗)则将一切法分类为五位百法。此百种事象并无实体,仅为分位而假立者。在百法中,心最殊胜,虽无物质对象,然由心而有变化对象之情形。心王中,除六识外,另有末那识与阿赖耶识。唯识之特色,即就百法彼此间之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