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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帐

《敕修清规》云:“往时僧道,岁一供帐,纳免丁钱,官给由为凭。”详〈凭由〉处。《佛祖统纪》云:“唐玄宗开元十七年,敕天下僧尼,令三岁一造籍,供帐始此。”志磐曰:“出家学道,要以从师受戒为之制。初未尝挂名于官籍,自汉明至唐初,莫不然。至则天延载,始令二众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