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财保护法
日本为保存及应用各种文化资产所制定之法律。昭和二十五年(1950)年五月公布,法律第二一四号。内容包括:(一)总则。(二)文化财保护委员会。(三)有形文化财、无形文化财、民俗资料。(四)埋藏文化财。(五)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。(六)补则。(七)罚则、附则。其有关之律令条..
日本为保存及应用各种文化资产所制定之法律。昭和二十五年(1950)年五月公布,法律第二一四号。内容包括:(一)总则。(二)文化财保护委员会。(三)有形文化财、无形文化财、民俗资料。(四)埋藏文化财。(五)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。(六)补则。(七)罚则、附则。其有关之律令条..
【资产与衰相】 p1245杂集论六卷五页云:资产与衰相者:谓诸与盛、终归衰变。由诸世间富贵荣盛,不可爱乐;非究竟故。
【四种惠施】 p0433瑜伽十四卷十一页云:又有四种惠舍。或清净,或不清净。三种清净。谓唯自身戒见具足,或复唯他戒见具足,或自及他戒见具足。一、不清净。谓自及他,戒见二种,俱不具足。其清净者,当生善趣,资产丰饶。不清净者,当生恶趣,资产无匮。..
何等资产兴衰相?谓诸兴善终归衰变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