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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(dharma)

Fa佛教术语。《俱舍论》卷一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。这是传统的解释,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,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,就称为法。根据这种解释,由于大小乘及派别的不同,其分类也不同。通常有以下三种:三科 大小乘都承认的分类法,即把一切诸法分为五蕴、十二处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