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仪式)禅林之语。先报库司而使造祭食后还其费用,名为回祭。见象器笺三十。【又】(杂语)收亡僧供养料于副司也。
(物名)禅林副寺十日一算费用,记之纸端者,谓之旬单。见象器笺十六。
(杂语)为他家有死人时补助费用所赠之钱财。
《敕修清规·亡僧·大夜念诵》云:“预报库司造祭食,差人铺排祭筵,乡人、法眷作祭文,纳库司钱回祭。”解者曰:“先报库司造祭食,后还其费用,此名回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