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财保护法
日本为保存及应用各种文化资产所制定之法律。昭和二十五年(1950)年五月公布,法律第二一四号。内容包括:(一)总则。(二)文化财保护委员会。(三)有形文化财、无形文化财、民俗资料。(四)埋藏文化财。(五)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。(六)补则。(七)罚则、附则。其有关之律令条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规定。此法律类似我国之文化资产保护法。 p1421
日本为保存及应用各种文化资产所制定之法律。昭和二十五年(1950)年五月公布,法律第二一四号。内容包括:(一)总则。(二)文化财保护委员会。(三)有形文化财、无形文化财、民俗资料。(四)埋藏文化财。(五)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。(六)补则。(七)罚则、附则。其有关之律令条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规定。此法律类似我国之文化资产保护法。 p14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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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名 Mahāyānābhidharma-samuccaya-vyākhyā。凡十六卷。安慧菩萨杂糅,唐玄奘译。收于大正藏第三十一册。又称阿毗达磨杂集..
梵名 Mahāyānābhidharma-samuccaya。凡七卷。无著菩萨造,唐玄奘译。略称集论。乃集解大乘阿毗达磨诸要项而成。今收于大正藏..
梵名 Mahāyāna-?atadharma-prakā?amukha-?āstra。全一卷。属印度大乘宗经论部。又称大乘百法明门论略录、百法明门论、百法论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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